(十六)经营者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果与任期内的年度审计报告相符的,经资产经营公司确认满一年后,一次性支付全部风险抵押金;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果与任期内的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序,相应扣减风险抵押金,并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四、年薪收入的监管
(十七)经营者效绩年薪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效绩年薪的计算方法测算,并报市劳动部门核准。
(十八)奖励年薪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其制定的具体考核办法进行测算,并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十九)市劳动部门负责对经营者年薪收入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者年薪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二十)企业和资产经营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执行本办法有如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对企业超过年薪核定标准发放经营者收入的,市劳动部门责令企业将超过部分全部收回,要求资产经营公司扣减相应额度的风险抵押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2.对资产经营公司超过标准发放经营者奖励年薪的,由市劳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收回。
3.对不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和资产经营公司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4.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劳动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生行为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要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深府〔2001〕1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它
(二十二)各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经营者的收入由市国资部门核定。
(二十三)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履行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管理职责,按本办法管理下属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
(二十四)本办法从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1997年8月16日市政府发布实施的《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深府〔1997〕239号)及各资产经营公司此前自行制定的经营者年度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