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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八)市科技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并同时对入孵企业进行全面问卷调查,以确定其对孵化器在服务、管理、收费等多方面工作的满意度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核准后,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四)向核准的申报单位颁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牌匾。科技企业孵化器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年审考核。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报表。
  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企事业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考核通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考核未通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取消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格,收回《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和认定时所颁发的牌匾。每年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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