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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总额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且场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有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不属于自有或租用的场地不能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该场地内的企业也不属于入孵企业。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物业租金和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有以上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同科技企业孵化器外有关中介机构建立了固定合作关系。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的使用有明确、可行、公开以及大部分入孵企业认可的规章制度。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前,服务和公共设施的受惠企业要达到入孵企业总数的85%以上,其中有80%的企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满意或基本满意。
  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3年内项目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自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动态良性循环。
  第六条 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处于初创期的独立法人;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三)自主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行业成长性较好,市场潜力大;
  (四)产权明晰,运行机制较好;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达到市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具体特点,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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