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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3年4月10日 深府[2003]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国科发火字〔2001〕237号),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系指由市、区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政府积极倡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深圳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市民办科技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有关事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设立的、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员中的理工类和人文类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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