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乌政发[2003]6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加强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新政发[2001] 6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鲁木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02]10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许可、审核、备案(以下统称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48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另行)。现将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下列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立即停止实施,并认真研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凡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予以处理。
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该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文件中需要继续适用的其他内容,有关行政机关可另行制定文件。
三、行政机关拒不停止实施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检举、控告;经查检举、控告属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检举、控告的行政机关,不得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鲁木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02]10号)的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加大力度,认真抓紧本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确保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完成。
附件: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