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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或调整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般称委、局,直属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一般称局、办,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局、办,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
  第十四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级别分别为副厅级、正处级、正科级;市、市辖区内设机构的级别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设科级二级机构,如情况特殊确需设立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不设二级机构。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依据职能配置和业务范围,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行政编制总额按市(含市辖区)、县、镇(乡)分级进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 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各单位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和财政拨付经费的依据。
  行政机构不得擅自超编使用人员,其领导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任命、调配。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镇(乡)人民政府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非常设办事机构原则上不单独核定编制,所需工作人员由承担具体工作职能的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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