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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拆除。

第三章 牌匾设置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牌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二)牌匾设计图、效果图;
  (三)搭建牌匾架,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
  第十九条 牌匾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持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乌鲁木齐市牌匾设置审批表》;
  (二)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设置的,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注明设置具体要求;不同意设置的,核发不予核准通知单。
  第二十条 牌匾设置申请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牌匾,影响市容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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