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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失效]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牌匾设置应与建(构)筑物整体造型、楼体色调相协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及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八条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公共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取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防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占用绿地,有损绿化景观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地权属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
  (五)搭建户外广告架的,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携带本办法第十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应持《申请表》并携带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
  (三)经审查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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