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2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已被《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替代)乌鲁木齐市政府令
(第52号)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8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来提·扎克尔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行为,根据《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户外广告设置地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载体。
牌匾是指标识单位及商业经营场所名称的招牌、匾额。
牌匾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设施设置牌匾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园林、民族宗教、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