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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经市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招收录(聘)用的干部、工人;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来城市中心区自谋职业的人员;
  (四)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收养登记证》的城市中心区居民的子女;
  (五)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迁)回城市中心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城市中心区的困退知青和支边内调人员;
  (六)经市人事、民政或老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城市中心区的离退休干部;
  (七)经国家、省公安部门批准回城市中心区定居的外籍华人、华侨、台湾同胞以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归国难侨;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回城市中心区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均从事远洋、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或均是现役军官,并在城市中心区有亲属的;
  (九)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安置在城市中心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迁)家属;
  (十)经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官的家属;
  (十一)受市政府表彰的优秀外来劳务工;
  (十二)在城市中心区连续暂住七年以上并连续七年申领暂住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流动人员;
  (十三)经市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接收分配工作的生源地不在城市中心区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四)生源地在城市中心区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五)原家庭基础在城市中心区的退学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人、劳改释放人员、以及解除劳教、少教人员;
  (十六)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外省生源新生;
  (十七)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的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
  (十八)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安置来城市中心区的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审核户口迁移的申请,并在公安部门警务公开规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是否核准,不同意户口迁移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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