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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3修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2年4月2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地方和系统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查禁各种治安违法行为;
  (二)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控制体系;
  (三)排查调处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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