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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试行)的通知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评审后,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资历条件
  (一)参加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门组织的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2、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虽未达到以上年限,但取得一定的创作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获得国家部门颁发的文学奖项1个。
  (2)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1个。
  (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地市级文学奖项2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积获得地市级文学奖项3个。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如文学讲习班),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创作技巧,有一定的创作经验。
  (二)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创作正式出版文学新作品1部(含文学评论)以上,并受到地市级文学界的较高评价,在全地区有一定影响。
  (三)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学刊物(含文学评论刊物)发表1篇(含1篇)以上,或在省级文学刊物发表2篇(含2篇)以上,或在地市级文学刊物发表3篇(含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地区文学界产生影响。
  (四)较好地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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