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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写作技巧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
  (二)独立或合作创作正式出版文学新作品2部(文学评论著作1部)以上,并至少有1部受到省内文学界的高度评价,在全省有较大的影响和知名度。
  (三)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学刊物(含文学评论刊物)发表2篇(含2篇)以上,或在省级文学刊物发表4篇(含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省文学界产生影响。
  (四)比较圆满地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省作协主办文学常设性奖项1个;或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个。
  (二)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个。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省级出版社收入全省权威性的选集出版,并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
  2、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重要的文学刊物转载并评价,并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
  3、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
  第七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三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三级作家必须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文学修养、文学专业知识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过质量较高的文学(评论)作品,在本地区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文学创作上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专业或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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