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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一级作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二级作家必须具有较好的思想水平、较高的文学修养、较深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已大体具备一个成熟作家的思想、艺术素养、初步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在全省有较大的影响和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文学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专业或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评审后,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资历条件
  (一)参加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门组织的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2、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虽未达到以上年限,但创作成绩显著,有明显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地级市以上批准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获得国家级文学奖项1个。
  (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省能文学常设性奖项1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2个。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如文学讲习班),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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