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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试行)的通知

  (2)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国家级文学奖项1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国家级文学奖项2个。
  (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2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3个。
  (4)创作成绩卓著,在全省文学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国同行中有较大影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如文学讲习班),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写作技巧、很深的艺术造诣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独立或合作创作正式出版文学新作品3部(文学评论著作2部)以上,并至少有1部受到国内文学界的高度评价,在全国有广泛影响,并享有较高知名度。
  (三)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学刊物(含文学评论刊物)发表3篇(含3篇)以上,或在省级文学刊物发表6篇(含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国文学界产生影响。
  (四)圆满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中国作协主办的各项文学奖(含茅盾文学奖、 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儿童文学奖等)1个。
  (二)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个。
  (三)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项文学奖2个。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学介绍到国外,并产生一定影响。
  2、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国家出版社收入全国权威性选集出版,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3、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全国性文学刊物转载并评价,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4、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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