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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学创作
 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试行)的通知
 (粤人发[2003]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是有何问题及意见,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一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一级作家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学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全国有广泛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专业或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评审后,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资历条件
  (一)参加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门组织的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2、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未达到上述年限,但创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之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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