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 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我省职称外语政策,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一)从2003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再组织省内的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
(二)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 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的人员,仍按原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 艺术、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其外语成绩,仅作参考。
3. 其他系列1955年(含1955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 其他系列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不符合上述2、3、4款规定的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十一、对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评审高一档次资格。
(一)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1. 中国科学院院士;
2. 中国工程院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