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不免疫;监测为阳性牛予以淘汰。
布病:牛5-8月龄首免,12-18月龄加强免疫;羊1-2月龄免疫。
第六条 生猪免疫猪瘟、口蹄疫,牛羊免疫口蹄疫后,佩带耳标,发放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免疫证明和档案按规定填写、建立。
第七条 消毒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消毒的制度,强制实施。
饲养圈舍实行春秋两季防疫时普遍消毒。
动物交易、屠宰、动物产品加工场所每次交易、屠宰或加工结束后即行消毒。
疫点及受威胁区反复实施消毒。
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工具按规定实施消毒。
第八条 动物寄生虫实施春秋两季定期驱除制度,由动物防疫机构统一实施,并在免疫证明上加盖驱虫印章。
第三章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九条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立检疫员,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十条 建立县、乡、村三级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实行售前、宰前报检制。从事动物及产品饲养、收购、屠宰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检疫员申报检疫。
第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产地检疫: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所实施的检疫。产地检疫由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划定区域确定检疫员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实施。
屠宰检疫:动物在屠宰过程中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所有定点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动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均应派人驻厂(场)实施同步检疫。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范围内大型定点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运输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外运出县境前所实施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实施抽样检疫,定期出具化验报告。
调运畜产品前,畜(货)主应提前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取得《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运输;承运单位凭有效检疫证明运输。动物产品运输检疫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产地检疫时,应查验免疫证明和免疫耳标,并回收免疫证明,屠宰检疫时应回收免疫耳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