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泸州市动物防疫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动物防疫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
第四条 动物疫病防制对象包括强制性对象和一般性对象。
强制性对象包括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禽流感、狂犬病、结核、布病等列入国家控制和消灭计划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原体,一般性对象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报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动物疫病实行春秋两季普免与日常免疫相结合的办法。强制性对象日常免疫按下列程序实施:
猪瘟:30日龄左右阉割时首免,60日龄左右加强免疫一次。
首免应使用猪瘟单苗。
口蹄疫:同猪瘟。疫苗按国家规定使用。
鸡新城疫:7日龄首免,28日龄以上加强免疫一次,所用疫苗应为弱毒苗。
禽流感:无疫情区域不免疫,有疫情区域按国家规定办理。
狂犬病:3月龄犬首免,以后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