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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芜湖市委老干局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支出应执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开支项目,提高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药统筹基金损失的,除在经济上追回违规金额和处以违规金额10倍的罚款外,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资格。
  (一)医护人员"搭车开药"或开出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以及乱收费等现象;
  (二)弄虚作假,挂名住院、冒名顶替和调换药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施行。
  附: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不予支付范围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附:     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不予支付范围

  一、 企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不予支付的保健及诊疗项目
  1、挂号费、医疗意外保险费、住院期间的生活用品费等。
  2、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形手术一切费用。
  4、各种减肥项目。
  5、各种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6、自行健康体检。
  7、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眼镜、义眼、拐杖、药枕等康复性器具。
  9、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0、除肾脏、肝脏、心脏、心脏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11、近视眼矫形术。
  1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药浴等辅助性诊疗项目。
  13、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4、戒烟、戒毒、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诊疗费用。
  二、 企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
  1、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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