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废止的、宣告失效的、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5日)宣布失效阳江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2003年5月20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府〔2003〕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推进我市地名标准化进程,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山(峰)、河、湖、海、岛礁、沙滩(滩涂)、海湾、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等所辖区域名称;
(三)城镇、开发区、村、农林渔点、住宅小区及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以及大型建筑物的大楼、大厦、广场、商住大楼等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