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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6月19日 平政办[2003]4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平顶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搞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平顶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推进“蓝天工程”的实施,解决日趋恶化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实现2005年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目标,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对全市的机动车辆依法管理和治理。
  二、目标要求
  2005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在用机动车辆尾气排放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浩侠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范继业、市环保局局长艾立普担任,成员由市交警支队队长钱惠卿、市环保局副局长赵振清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振清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暂定15人,其中市环保局10人,市公安局5人。
  (二)建立程序,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
  1、年检工作程序:
  (1)凡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交平顶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环保部门下达超标准排放限期整改通知书,驾驶员在限期整改通知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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