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6月19日 平政办[2003]4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平顶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搞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平顶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推进“蓝天工程”的实施,解决日趋恶化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实现2005年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目标,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对全市的机动车辆依法管理和治理。
二、目标要求
2005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在用机动车辆尾气排放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浩侠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范继业、市环保局局长艾立普担任,成员由市交警支队队长钱惠卿、市环保局副局长赵振清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振清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暂定15人,其中市环保局10人,市公安局5人。
(二)建立程序,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
1、年检工作程序:
(1)凡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交平顶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环保部门下达超标准排放限期整改通知书,驾驶员在限期整改通知书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