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完善疫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各地要加强和完善非典疫情等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统计和报告 工作,继续实行非典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疾病控制机构人员继续留驻发热门诊,并根据情况进驻定点医院,实行流行病学调查“关口”前移和“零距离”监测报告制度,保证报告准确及时。非典防治工作人员配备的专用通讯工具,不准转借他人或改作他用,以确保信息畅通。
五、根据工作需要,全市除保留各火车站、汽车站的疫情检测站外,其余各路口检测站一律撤销,被撤销检测站的人员和物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妥善保管。也可用于加强和完善被保留的检测站。
各检测站要严格执行检疫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人员登记、体温测量及车辆消毒工作。检测站要配齐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为了保证交通顺畅和迅速疏散旅客,人流密度较大的检测站要使用红外测温仪,工作人员要能熟练操作和调试,做到既快捷又准确。
要科学界定非典密切接触人员和一般接触人员,并分别处置。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无接触史、无证状的外来人员、返乡民工、流动性经商务工人员、返乡返校学生,不能强制隔离或变相隔离,不能限制其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六、为防止非典疫情向农村扩散蔓延,农村要继续实行群防群控,各村在村口设置的疫情检测点继续对返乡人员进行逐人登记和检测,并更加科学、规范地做好对有关返乡人员的隔离和医学观察。发现发热病人,要按防治非典的各项规定,严格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救治。对从广东、北京、山西、河北、天津、内蒙古等非典疫情流行地区返乡人员,经逐人登记、检测没有发现症状的,可居家隔离或在适宜隔离的场所进行隔离,但一律不准在野外隔离,不准在临时搭建的庵棚中隔离。对从非典疫情流行地区以外的其他省份和省内返乡的人员,经逐人登记、检测没有发现症状的,不再进行隔离。
七、各类旅馆、饭店、招待所和工地等单位对入住的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实行健康申报制度。要登记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在本地的居住时间,并安排专门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同时报告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有关单位,对其实施为期两周的医学观察(每日测体温一次,并询问、观察有无相关病状)。观察期间如未发现异常,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