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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优抚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困难
  (一)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款要及时足额发放,在国家抚恤补助经费下拨之前,各县(市)区财政要先予以垫支,及时足额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集中统一发放。
  (二)切实做好取消乡统筹后的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按照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中优待工作的通知》(豫民优〔2002〕4号)精神,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优抚经费(包括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对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人员的增优资金等),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要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0%。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实际需要及时拨付民政部门,保证每年“八一”前发放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拨付或扣减优待金。
  四、搞好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设,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豫政〔1999〕28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平政〔1999〕37号)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有关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逐步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正常增长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民优〔2002〕18号)关于“2003年第一季度出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政策”的通知精神,建立平顶山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自然增长的对象是: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
  增长标准为: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增长6元,年72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长5元,年60元;带病还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增长4元,年48元。
  所需经费市、县(市)区各负担一半,列入财政预算,与其他优抚经费一块划拨,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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