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三、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的。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二、补偿安置方案未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而实施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细则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