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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坐落位置、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三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市场评估差价。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私有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政府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四大城镇乐成、柳市、虹桥、北白象镇 规划区内的安置用房由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建成公寓式住宅。
  三、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安置用房建设,可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土地,统一规划、设计,由被拆迁人建设公寓式住宅。建制镇规划区以外和其他乡村安置用房的建设,可由被拆迁人按规划要求建成单间式住宅。
  安置地基原则:被拆迁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其土地使用权证所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的,只结算土地出让价款,不安置地基;25-71平方米不含71平方米的安置地基1间;71-116平方米不含116平方米的,安置地基2间;116-161平方米不含161平方米的,安置地基3间;161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地基4间。安置地基每间面积按规划要求一般为40-45平方米。
  安置地基面积与被拆迁人依法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差额部分均要结算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对于生活特别困难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在同一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房用于安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之间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仅收取超出40平方米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不成套房 ,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给予房屋所有人货币补偿,原承租人由原所有人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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