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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个人和村集体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由社保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政府补贴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五)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对象为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起始标准对应缴费标准相应分档,月标准分别为A档230元,B档200元。
  基本生活保障金月发放标准每年正常增加5元。
  征地时已到达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年龄的,从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并缴清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直至去世。其他被征地人员到达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年龄时,在办理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手续后,从到达年龄次月起由市社保局按月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
  (六)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或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需作调整时,应由市人劳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七)被征地人员按月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依次从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中支付。被征地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现役军人(指义务兵、十年以下的专业军士)、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以及征地时未到达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年龄的“两劳”人员,按相应缴费标准提留费用,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征地时已到达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年龄的“两劳”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其个人待遇从刑满或解除劳教次月起享受,且不享受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待遇调整。
  三、资金筹集管理
  (九)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应在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当月一次性缴清(含政府补贴部分)。结算时,村集体及村民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可以与征地费用相抵扣,由国土部门根据社保局提供的应缴额直接将征地费用划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十)政府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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