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园建设发展公司作为金沙园开发建设的经济主体,受金沙管委会领导。
二、相关政策措施
金沙园除享受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园区开发建设和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3]56号)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园区内项目建设用地经农转用、征用审批后,项目可先在园区内“落地”,一个月内再申请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2、在金沙园内设立企业,可实行边建设、边注册(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市、县相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办理。金沙管委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金沙园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3、金沙园建立相对独立的一级财政。入园企业2003-2100年上缴财政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金沙园地方财政净所得部分,全额留给金沙园,用于还贷及滚动开发。在园区财政尚未设立独立征管机构和金库前,入园企业产生的税收上缴县级金库后,由沙县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结算,采取平时资金预调度、年终进行总结算的办法返还给园区。
4、市、县财政从2003年起2年内,每年安排600万元(市、县财政按5:5比例)专项用于园区贷款贴息。
5、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园内企业乱收费。园区内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按规定应上缴省及中央部分外,其他一律免收。必须的经营性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的50%收取。
6、市、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常规性检查,须经管委会同意,并由管委会统一安排。
三、发展“飞地工业”
1、三明市市属现有企业搬迁到金沙园落户的,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3]56号)第22条第2款执行。
2、市直部门(单位)招商引资的项目到金沙园落户,其企业统计指标作为市属企业由沙县统计局统计,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扣除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后,原则上按市、县政府对金沙园的投资比例分成,具体由市、县两级政府协商确定。
3、鼓励其他县(市、区)招商引资的项目到金沙园落户,兴办“飞地工业”,项目投产后,其企业统计指标归招商引资方由沙县统计局统计,财税收益由招商引资方与金沙管委会协商确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