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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
 明确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11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程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明确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程序的意见
         (宁波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为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预算追加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市财政局加强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意见的批复》(甬政发〔2003〕2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46号),现对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纳入市级基本建设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追加,依照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财政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1999〕89号)进行管理,按规定程序分别报送市财政和计划主管部门,由市财政和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预算追加,按照《关于加强对各类大型会议活动审批管理的通知》(甬党办发〔2001〕27号)进行管理。凡以市委、市政府或冠以宁波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及各部门申办的全国、跨区域会议、活动,按规定程序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审批;会议、活动经报批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市财政部门提出会议经费预算追加审查意见。
  三、遇自然灾害救灾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支出经费未列入年初预算,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发的各类综合性、系统性政策、意见、通知等(包括会议纪要),凡涉及财政支出内容的,文件主办部门应先商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再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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