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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在甬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在甬部属企
 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在甬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甬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委老干部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2000〕6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1999〕5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性事务负担,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特对在甬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筹原则
  按照“单位自愿、社会统筹”的原则,建立在甬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二、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
  (一)统筹范围为本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域范围内已参加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自愿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部属企事业单位。
  (二)统筹对象和项目为上述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医疗费、健康疗(休)养及体检费,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的医疗费。
  三、统筹缴费标准
  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经费由所在单位缴费,参照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标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4.95万元,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医疗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1.5万元。上述经费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
  企业上缴的医疗统筹经费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上缴的医疗统筹经费在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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