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甬政发[2003]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应保尽保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时刻关注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要加大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使有关基本生活费收入低于低保救助标准的农村居民的保障权益公开、透明,确保农村居民在知晓政策的前提下及时申请低保。民政部门要经常研究和解决农村低保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杜绝个别工作人员在办理低保过程中“推、拖、卡”的不良现象,做到应保尽保,以确保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适当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和实际救助额度,改善农村低保居民的基本生活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适当调整好农村低保标准和实际救助金额,使农村低保标准、实际救助金额与全市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相一致,原则上要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60%左右。要以标准为依据,实行差额救助与定额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对农村“三无”对象、残疾人和70岁以上老人等特殊困难对象可另行适当增加补助。
三、加大对农村低保资金的预算安排
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应优先保证困难群众的生活,并将农村低保资金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和镇(乡、街道)的资金负担,应按各地的财政状况分别确定,不搞“一刀切”。对财政困难的镇(乡、街道),县级财政应实施积极的转移支付办法,为全面实现农村低保的应保尽保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