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所属地下管线井盖进行维护和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定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井盖缺损的,应当立即予以复盖;对无法即时复盖或缺损井盖不属于本单位产权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处理。
对一时难以确定产权单位的,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应当由市市政管理机构先行处理;在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范围内,应当由当地市政管理机构先行处理;代为处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接到有关单位通知或电话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地下管线井盖。
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废旧井盖。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井盖的设置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更换。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修复缺损的井盖的,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修复;因地下管线井盖缺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移动、拆毁地下管线井盖的,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收购废旧井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盗窃、破坏地下管线井盖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