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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了切实搞好农民培训工作,既要让农民提高素质,又不让农民增加负担,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原安排培训经费基础上,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关于“从市和县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和山区移民”的精神,对受训的农民进行补助。补助原则:按现行的财政体制,采取“分级负担,适当补助”。分级负担,即市级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老三区农民培训的补助和相关培训基地的建设,同时,对培训任务重、经费缺口大、培训工作开展得好、成效显著的县(市)、区进行适当奖励;其它县(市)、区的农民培训,由县级提取的经费中安排解决。适当补助,即对参加各类培训的人员,一般免收与培训有关的资料费、实习费、讲课费、住宿费等;对就读职业学校农业专业的学生,实行免收学费。对园区、企业兴办的以招收本地农民工为主的各种定向委托培训班,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和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
  老三区农民培训的补助标准为:参加单项性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的,一般每人次补助50元;参加实用职业技能培训、绿色证书培训和新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的,一般每人次补助200元;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技术工种职业资格培训的,200元以内按实补助,超过部分补助50%,一般每人次最高补助额为400元;参加农业高级进修班培训的,一般每人次补助1500元;对就读职业学校农业专业的学生,一般每人次补助6000元。其它县(市)、区可按照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经费补助方法:海曙、江东、江北区教育、劳动保障、农业部门,每半年各自把区内定点培训基地的培训情况进行汇总(办班备案表、学员花名册、学员身份证复印件、考核证书复印件或发证名册等),上报市级对口部门,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上述补助标准,市与区按比例进行补助,其中海曙、江东区,市补80%,区配套20%;江北区,市补60%,区配套40%。补助资金由市下达到区,区配套后足额下拨到各培训基地。其它县(市)、区定点培训基地,每半年凭有关培训档案向当地劳动保障、教育、农业部门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区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跨县(市)、区就读农业类职业学校的学生,凭就读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证明,补助经费由生源地政府解决。
  六、切实加强领导
  加强农民培训工作是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的治本之策、长远之计,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民培训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抓好该项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市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大力宣传科技致富、培训创业致富等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实现我市农民转岗转业,加快从传统经验型农民向现代科技型农民的转变,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力资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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