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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甬政发[2003]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使全市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序,逐步实现由应急管理向常态管理和长效管理的转变,根据省非典防治办公室《关于调整非典防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3]12号)精神和市领导指示,决定对前阶段我市非典防治工作若干措施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返甬、来甬人员管理
  省外返甬、来甬人员应主动向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接待单位、入住宾馆(招待所)进行健康申报,填写《健康申报表》(一式2份,1份留存,1份随身携带),该表可在全市范围内互认通用,不再重复申报。《健康申报表》必须如实填写,发现隐瞒和虚构事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居委会(村委会)、接待单位、入住宾馆(招待所)要主动加强对返甬、来甬人员的巡查,发现未报告和递交《健康申报表》的,应及时上门收取并查验相关申报内容。
  允许各住宿接待单位按常规接待各地返甬、来甬人员;接待本市人员不再要求出具证明。
  对来自境内外非典流行地区及近20天内有新增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城市(以下简称非典流行地区及有关城市)的返甬、来甬人员,一律实行2周健康检测。健康检测的主要内容为,每日测量体温2次,观察有无相关症状。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可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非典流行地区及有关城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2天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在该中心网站(网址:www.nbcdc.org.cn)上发布。
  对接受健康检测对象的管理,以居住地为主。各居委会(村委会)、接待单位、入住宾馆(招待所)要负责组织健康检测,及时向检测对象发放《健康检测告知书》,应采取上门巡查、电话访问等方式,督促其如实填写《每日健康记录表》和《每日出行记录表》,并统一收集、妥善保管。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负责督促本单位返甬人员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测。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要做好指导、协助工作。
  二、规范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
  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等要继续加强省外返甬、来甬人员测量体温等检疫工作。来自非典流行地区及有关城市的返甬、来甬人员,必须填写《健康申报表》;凡持有当日有效健康证明的,不再填写《健康申报表》;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立即送往医院检查。全省范围内各类中、短途客运车辆、客(货)船舶的司乘人员均不再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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