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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二十八条 洪水偎堤后,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抢护险情。巡查人员发现险情必须立即报告;对重大险情应当边抢护边报告,制止险情扩大,为后续抢险创造条件。
  防汛指挥机构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护。重大险情抢护方案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黄河防汛抢险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由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拨。遇重大险情,可以边动用边报告;动用机关和社会团体储备物资和群众备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调拨和组织运输。
  第三十条 防汛抢险期间,公安部门应当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卫生部门应当为防汛抢险人员提供医疗救护保障和卫生防疫。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为防汛抢险提供运力保障,优先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 当洪水威胁滩区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迁移安置救护方案,及时组织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二条 黄河防汛确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决定。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蓄滞洪区运用的准备工作。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防汛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防汛任务。
  第三十四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等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执行公务的防汛车辆优先通行,制止无关人员和非防汛车辆在防汛抢险地段通行,必要时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砍伐林木的,应当在灾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并组织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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