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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

  群众备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组织储备。
  机关和社会团体储备物资、群众备料应当落实储备地点、数量和运输措施。
  第二十一条 黄河防汛通信实行黄河专用通信网和通信公用网相结合。
  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做好黄河专用通信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通信部门应当为防汛抢险提供通信、信息保障,并制定非常情况下的通信、信息保障预案。
  第二十二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当地的公路网建设、管理与维护,并与黄河堤防辅道相连接,确保防汛抢险道路畅通。
  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堤顶硬化和堤防辅道的建设与维护,为防汛抢险物资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以前对防汛责任制落实、度汛工程建设、防汛队伍组织训练、防汛物资储备以及河道清障等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二十四条 本省黄河汛期包括伏秋汛期和凌汛期。
  伏秋汛期为每年的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凌汛期为每年的十二月一日至次年的二月底。
  大清河的汛期为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一)黄河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二)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
  (三)启用蓄滞洪区;
  (四)凌水漫滩,威胁堤防和滩区群众安全。
  第二十六条 在汛期,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及其黄河防汛办公室提供长期、中期、短期天气预报,实时雨量和有关天气公报;黄河水文测报单位应当按照黄河防汛预案的要求报送水情、凌情;水文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汶河流域水情、雨情信息及洪水预报;电力部门应当优先为黄河防汛提供电力供应,并制定非常情况下的电力保障方案。
  第二十七条 黄河洪水达到警戒水位或者凌水漫滩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的规定加强现场指挥,落实防汛抢险及救灾的各项措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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