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执法检查的范围:2001年4月《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各地供地情况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1、土地市场规范运行基本制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的建立情况;
2、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后的执行情况;
3、各市(地)、县建立公开供地场所情况;
4、公开供地的公告内容和运作程序情况。
(二)政府管理部门供地的情况。
1、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供地台帐建设情况;
2、行政划拨供地是否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
3、协议出让土地中是否存在经营性用地;
4、协议出让土地的地价是否依法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开;是否存在低价、压价出让土地的问题;
5、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收回并上缴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问题。
(三)违法违规转让交易土地情况。
1、地方政府和领导违规将土地提供给开发商开发建设情况;
2、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建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非法圈占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情况;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转让、出租土地情况。
(四)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违反国有土地供应管理规定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2〕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情况和查处土地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及步骤
从5月初开始,到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5月初至6月底)
在去年开展工作和今年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有关的政策要求,对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弄清本地供地的总体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于6月底前写出专题报告,分别报告省土地执法监察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委执法室)和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