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3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陆续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逐步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并在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地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够明确,政策措施不够得力,工作尚未取得明显实效。当前,我省就业再就业的压力很大,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还未缓解,就业形势依然相当严峻。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发,使经济发展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增加,给就业再就业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2003年新增就业再就业80万人以上、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6.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的工作目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就业与再就业目标任务书》,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给予保证。要按月、按季度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完成进度,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市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市政府也要对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
2.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经贸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人事厅、外经贸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和省总工会、妇联、团省委组成,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加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按季度调度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3.建立和完善就业再就业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数据共享。各部门的具体分工为单位从业人员情况主要由统计部门负责,私营个体从业人员情况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情况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情况主要由人事、教育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就业情况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完善和改进本部门现有的统计报表制度,确定有关处室,指定专人负责,按月向统计、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并进行预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