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收费和基金立项审批程序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统筹考虑,充分论证,从严掌握,并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必须报请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一般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收费项目,要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设立全省性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分别向省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申请;各市需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分别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或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部门对下级部门、所属单位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机构对所属企业的收入按比例或定额进行集中、分成、上解,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要对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定期理,及时废止已到期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由省财政部门初审,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
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审批程序,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的减免办法和程序操作。对随意减免造成收入流失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收入减少的数额,相应扣减其业务经费或专项拨款。
四、完善上下级财政资金缴拨办法
各级、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其上下级之间的资金缴拨都要通过财政专户或国库运作。凡是实行上下级分成的,其资金上缴全部通过代收银行按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上级财政专户。各部门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汇缴手续。驻济南以外的省级部门和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通过代收银行直接缴入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
五、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预算改革,逐步推行综合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