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全面推行“票款分离”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外,其他体现政府职能的各项财政性资金也要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实行“票款分离”或“罚缴分离”制度,具体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2)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各类专项收费;(3)国家机关按照规定向下级、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源的经营、有偿使用、出租、变卖收入;(5)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投资或参股所得的投资回报或分成收入;(6)国家机关或以国家机关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7)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或代行行政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接受的捐赠资金;(8)电台、电视台播出广告取得的广告收入;(9)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收入;(10)罚款和罚没收入;(11)其他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非税收入。
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执收单位的执收资格重新予以认定。各执收单位要持合法的批准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重新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新的执收代码,领购新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并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程序进行运作。各级执收单位的收入过渡账户要一律予以取消。收入过渡账户取消后,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汇缴账户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汇缴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
根据财政部“金财工程”的统一要求,2003年我省将对现行“票款分离”系统进行全面升级,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系统软件,为执收单位提供包括网上查询、网上对账在内的多种服务方式,逐步建立功能健全、方便快捷、覆盖面广的收费网络体系,实现全省收费数据共享,通过完善“票款分离”办法,强化收费票据的印制、保管、领购、审验、核销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问题。为方便缴费人缴费,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外,对具备条件的其他银行类机构也允许办理代收费业务。
银行代收费是“票款分离”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和解决代收银行在代收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与同级代收银行签订的代收费协议,确定合理的手续费标准和支付办法,调动银行代收网点的积极性。各代收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代收业务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从2003年起,各代收银行要将“票款分离”代收业务扩展到所有的对公业务网点和储蓄网点。代收银行营业网点要认真做好代收费业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将代收资金划入各级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延压截留。对截留代收资金、无正当理由拒收或因服务质量差而被执收单位和缴费人投诉的,一经查实,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取消代收费业务资格;对问题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省财政部门要对“票款分离”系统的普及推广作出规划安排,制定培训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在全省组织实施。各地要将“票款分离”工作的重点放在县一级,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强化业务技术培训,争取2003年在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面推行“票款分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