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健全完善全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党政挂帅、综治委协调、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中心建设,在制度化、规范化上下功夫,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巩固、健全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增强工作活力。要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为纽带。以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为基础,以调解小组和“十户三员”(纠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为依托,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立体防范调处体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按照“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的要求,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单独设立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调解人员;也可以在司法调解中心加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并调整充实人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当地的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开展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担任,辖区内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主任任委员,还可聘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法学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志愿者担任。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配备专职调解员。进一步健全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十户三员”组成的三级调解网络。应该设立而至今未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居),要尽快建立起来;对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进行整顿;对不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调整,做到组织、工作、制度,报酬“四落实”。力争在3年内,使全省一类调委会达到95%以上,大力减少二类调委会,尽快消除三类调委会。巩固、完善和发展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注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调解组织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地区性、行业性和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提倡在新兴行业、集贸市场、国家重点工程基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建立专门性调解组织,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
三、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探索新途径,建立新机制。要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标准,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积极调解公民在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日常生活中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同时,要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纠纷作为重点,大力开展专项排查治理,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最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制度,做到县(市、区)每季度,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个月,村(居)每半月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普遍排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对排查出的纠纷,要分类调处,及时解决。要坚持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纠纷,在一段时期内,要进行集中排查调处。要把广泛开展创“四无”(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