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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2003]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新形势下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之一。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做出积极的贡献。

                        2003年4月30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人民调解工作以“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为己任,创造了很多独具特色的经验,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化解消除了大量矛盾纠纷,为全省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各种纠纷大量增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围绕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等内容,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
  二、大力推动多种形式人民调解组织的巩固、健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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