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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2项、第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通道超长,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4项第1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未按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各市、县(区)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9月下旬,省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和工商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对本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专项治理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并将督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公安厅消防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四)抽查监督阶段。10月中下旬省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五)工作总结阶段。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开展情况于10月15日前分别函告省公安厅消防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认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发挥合力。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场所,属公共娱乐场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属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由旅游管理部门取消星级资格,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养老院分别由当地教育、卫生和民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理;监察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消防部门要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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