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教学楼、实验楼,医院的病房楼;
6.服装、玩具、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三)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或安全出口被锁闭、封堵或被占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在高层建筑首层至三层以外属专项治理范围第1项和设在高层建筑地下一、二层属专项治理范围第4项场所,未在疏散通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其他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组织发动阶段。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在《南方日报》发布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对象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技术规范的公告,公布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职责,集中精力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对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时限进行公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使专项治理工作人人皆知,共同参与。
(二)自查自改阶段。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督促指导单位按照本地公告的要求自查自改。自查自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和出租屋业主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机构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三)检查验收阶段。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9月中旬前牵头组织对本地专项治理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