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限时整治,逐步推进,按期复绿。
珠江三角洲地区要严格按规划、按规定时间完成本地区采石场的清理整治和复绿工作,其余各市应逐步推进,分期治理。
珠江流域现有临江石场及整治不达标的中小型污染性矿山应于2004年6月底前全部关闭,2005年底前完成复绿。
珠江三角洲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个市应在2004年6月底前作出全面规划,辖区内现有大型(年产30万方以上)采石场在2004年底前搬迁到准采区,其余中小型石场在2005年底前予以关闭,使各市石场总数在控制数之内。珠江三角洲搬迁和关闭的石场在2006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复绿。
其余各市应在2004年底前作出全面规划,禁采区内的石场和准采区内年产10万方以下的小型石场于2006年底前全部关闭并复绿,使全省石场总数控制在1200个之内。
各市、县要按照上述步骤和时间要求制定本地区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措施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从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高度出发,把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计划,并作为年度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抓紧抓好。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林业、安全生产、水利、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落实责任。做到统一规范,依法依规治理,切实落实好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整治复绿工作责任到位、投入到位、考核到位、成效到位。
(二)严格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加大执法力度。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一方面要根据复绿预算依法收取足额环境治理保证金;另一方面要监督采矿权人实行水平台阶式开采,并边开采边逐级复绿。对复绿不符合要求或采矿权人拒不复绿的,动用已收取的保证金投入复绿。要加强对采石场开采过程的检查监督,引导和督促采矿权人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实行科学管理,文明生产。鼓励他们引进封闭式除尘生产线,开采场地要建沉沙池,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对拒不采取环境治理措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各市、县要把好新办石场的准入关,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条件、选点位置、开采利用方式、环境保护措施及开采规模等内容,未经安全生产、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核同意的以及不符合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从源头上杜绝乱采滥挖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资金和技术、加快石场复绿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