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3]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按照《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做好我省采石场清理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2〕2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总的原则:一是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提高质量、规模开采;二是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逐步推进,有偿开发、严格管理、狠抓落实;三是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做到既能保障经济建设对石矿资源的需求,又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安全。
二、整治要求
(一)划定范围,突出重点。
整治复绿工作以珠江三角洲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城市为重点。这7个市要严格按照石场控制总数和布局规划进行清理整治。各市、县要对以往贯彻实施《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此基础上按照矿产资源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影响评价法及这次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的要求,重新划定禁采区和准采区,并以政府名义进行公告。禁采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广州市属老八区和番禺区及各市城市规划区一律划为禁采区;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漠阳江临江第一重山,全省范围的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城镇居民密集区可视范围,城市和重要工程规划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地表水资源保护区,水利电力、科研设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生态公益林区、滑坡、泥石流易发区一律划为禁采区。
(二)总量控制、分类处理。
全省要通过这次整治,使珠江三角洲的大部分石场和全省禁采区的石场全部关闭并得到复绿,全省采石场的数量由现在的2375家减少到1200家以内,其中珠江三角洲7个市由现在的686家减少到200家以内。各市石场控制数为:广州50家、深圳12家、珠海15家、佛山20家、东莞23家、中山20家、江门60家。其余各市石场控制数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实,实行总量控制。
珠江三角洲范围内不准开办年产30万方以下的中小型石场,其余市、县不准开办年产10万方以下的小型石场。经过论证,符合需求,具备条件的,原则上一个镇只准办一个石场,建筑市场不发达的山区小镇不办石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