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切实规范会计行为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必须接受《
会计法》的培训学习全,面掌握《
会计法》的基本内容,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要确保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三、依法设置总会计师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总会计师是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总会计师要严格按照《
总会计师条例》履行职责。
全省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含企业集团公司)必须依法设置总会计师;大型事业单位(如大型医院、高等院校、企业化管理的科研院所等)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不得以副总会计师代替总会计师。应设置而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要按规定限期设置,拒不设置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各单位提出的总会计师人选,要征得同级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省、市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总会计师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实行岗前和岗位培训制度,抓紧做好继续教育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建立总会计师后备人才库。
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人员管理,重点做好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综合素质教育。严把会计人员“入门关”,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确保高中级会计专业等级的质量和信誉,坚持不懈地抓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会计人员优胜劣汰机制和诚信档案。所有会计人员要切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