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整治的具体任务
(一)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安全评价为手段,对现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无批准证书的,不得办理生产许可证,不进行工商注册或年审。生产、储存等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2003年,生产单位登记率达100%,储存单位登记率达70%。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及使用单位。按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易委令第36号)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第103号)的规定,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按照《关于下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的通知》(新安监管字〔2003〕105号)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管,配合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工作;严格执行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审批手续,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及用途,并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档案至少保存一年;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如毒鼠强等),不得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农药、灭鼠药和灭虫药除外)。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执行规范的购买、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出入库核查登记、双人双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继续做好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可,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的同时,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对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处罚。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新安监管字〔2002〕49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严格考核发证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发征工作;交通部门负责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2003年,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率达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