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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设立威海友谊奖暂行规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威海市设立威海友谊奖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宋远方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威海市设立威海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表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我市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威海友谊奖”是威海市政府为表彰在威海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威海友谊奖”申报范围为应聘(邀)在我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四条 荣获“威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在教学、科研、对外宣传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威海友谊奖”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讲究实效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邀)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市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威海友谊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四)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评审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聘(邀)请单位可写出专题报告,随时申报评审,但应于外国专家离华前一个月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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