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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通知

  在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并报经省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要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于违反规划要求的,要及时查处。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五、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管理受同级人大、上级城乡规划部门以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下级城乡规划部门就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每年要向上级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报告。城乡规划部门要将批准的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部门可以聘请监督人员,及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
  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调整规划的程序、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及各类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强化城乡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六、明确责任,健全机构,规范管理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审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批准重大项目选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上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于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而给建设单位(业主)和个人造成损失的,政府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降级以上处分者和触犯法律者,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已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取消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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